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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WJ | 发布时间:  2011年8月9日 | 栏目:  (法治时评)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已累计签订遇难者赔付协议34份。此前公布“7·23”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也就是说,仍有少数遇难者家属尚未签订赔偿协议。

      每份赔偿总数额从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甬温线动车事故的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在几天之内完成了“三级跳”。

      最初的17.2万元标准为,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其依据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随后,铁路部门进行调整,将赔偿标准以17.2万元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为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等共计50万元。

      7月29日,赔偿救助标准再次提升为91.5万元人民币,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主要依据制定赔偿标准。相关部门称,这是目前中国铁路事故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

      即便如此,一位参与此次事故善后处理的工作人员透露,在赔偿谈判中,双方意见仍存分歧。他说,目前我国的赔付观念是填补性的,大多按照某个法规或法律条款对照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商议制定标准。因此,他建议,需要有针对性地出台专门的法律指导。

      被外界称之为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就此,本刊采访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人,《侵权责任法》起草主要参与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依据是什么?

      甬温事故的赔偿标准连续发生两次变化,为何同一事故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目前,适用交通意外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及法律法规是什么?

      杨立新:铁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即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铁路运输部门是否有过错都无所谓,只要造成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确定铁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确定赔偿责任数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铁道部应依据上述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确定赔偿责任。

      在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上,根据不同的方法,可以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有最高限额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最高限额的赔偿责任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之前提到的50万元的赔偿标准,其中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的限额赔偿标准确定的,即赔偿17万元。但这个规定,不是法律,是行政法规,因此,它不属于第77条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这个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不可随意,而要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准确进行适用。理解不正确,法律适用就会出错。第一次的赔偿数额标准之所以受到各方的反对,就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进行诉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就是铁路部门与受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并非只有协商、调解一个办法,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诉讼,由法院确定赔偿责任。

     


    标签:动车事故调查  动车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