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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WJ | 发布时间:  2011年6月4日 | 栏目:  (法治时评)

      6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去年8月30日,因违规占道摆摊被城管暂扣电子秤,南通小贩侯钦志想当场要回电子秤,在遭拒后拔出水果刀刺死城管,这就是备受关注的“小贩刺杀城管案”宣判:小贩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50.5万元。时,法院还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死缓执行期满后如减为无期,最少服刑25年,如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于20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法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侯钦志是山东枣庄人,1989年5月10日出生,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市濠西路蔬菜批发市场附近贩卖水果。2010年8月30日清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城管队员刘小兵执法时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点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想当场要回电子秤,在遭到拒绝后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还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侯钦志挣脱又持水果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戳,致刘小兵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在暂扣侯钦志的电子秤时,已告知了他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侯钦志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认为城管执法不公是引发本案发生的原因,但辩护理由法院未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标签:南通小贩  杀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