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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WJ |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17日 | 栏目:  (法治时评)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判处被告人吴后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后祥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的价格从蒋某手中买下明光市某玩具公司被盗的27捆毛绒布匹和40袋塑料颗粒。经鉴定:该物品价值21023元。同月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又以19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买下淮北市某玩具公司被盗的89捆毛绒布匹。经鉴定:该89捆毛绒布匹价值64579元。归案后,被告人吴后祥认罪态度较好,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后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标签:案件  财务  法律